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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女子怀孕后去医院做检查,检查完回家后,因为肚子疼上厕所,结

湖南长沙,女子怀孕后去医院做检查,检查完回家后,因为肚子疼上厕所,结果自然流产,还发现了一个计生用品。女子想到B超检测仪探头上有个计生用品,认为是医生操作不当留在自己体内,向医院讨说法,未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3年前,女子吴某一直想和丈夫要个孩子,好不容易怀上了,结果到医院一检查,医生却说可能是先兆流产或者宫外孕。

吴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便让医生再给看看,医院建议吴某次日进行复查。

次日,吴某怀着忐忑的心情再次来到医院,结果做完检查后,医生再次告诉吴某,其腹中的胚胎已经停止发育,大概率是宫外孕。

仍不死心的吴某还想让医生再给看看,医生表示可以一周后再来复查一次。

一周后,吴某又做了一次检查,结果仍不乐观。

做完检查后,吴某便带着沉重的心情回了家,刚到家后不久肚子就开始频繁疼痛,而后自然流产。

可令吴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还在排出的胚胎及孕囊组织中看到一个计生用品。

想到医院的B超检测仪探头上有个计生用品,吴某认为涉案计生用品肯定是医生操作不当留在自己体内,于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跑到医院向医生讨说法,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11万余元。

法庭上,吴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医生的失职,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还表示,事发后医生第一时间道歉认错,医院却一直推卸责任,原本说10日内给回复,结果却说和自己没有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涉案计生用品是医生在给自己做B超时操作不当留下的,吴某提供了事发前前往涉事医院做B超检查的单子,事发后留存的照片、以及就医凭证等。

但是证据不足,吴某还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以确定涉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度多少以及与自己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法院受理了吴某的鉴定申请,先后找了3家鉴定机构,其中2家表示吴某申请的鉴定内容超出自身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1家受理了吴某的鉴定申请,但是因为吴某没有缴纳费用,最终也向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函。

面对吴某的控诉,医院辩称:第一、自身在对吴某进行诊疗过程并无任何过错。

第二、吴某在做检查时,孕囊已到近宫颈内口处已到近宫颈内口处,流产已不可避免。

第三、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吴某承担举证责任。吴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计生用品是医院操作不当所留下的、且与自身流产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确实属于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损害纠纷也确实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故而,法院认为,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属于专业的问题,超出了法院的判断能力,需要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是权威医疗机构的结论为准。

目前,3家鉴定单位中,2家表示超出自身能力不予受理,1家受理了但是因为吴某没有及时缴费,不予受理。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虽然如此,法院认为,吴某只是一般行为能力人,对于证据的保存不可能有专业素养,虽然医院否认不慎将计生用品留在吴某体内,但是吴某自述事发后,医生第一时间承认了错误,且自己报了警,报警记录中有相应的记载,具有较大的可信度。

鉴于此,医院应给予吴某一定金额的补偿。

综上,考虑到吴某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医院补偿吴某1万元为宜,最终判决医院限期补偿吴某1万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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